二、热水袋爆裂伤幼童 担责珙县消费者协会珙泉投诉站成功调解一起热水袋爆裂烫伤三岁幼童的消费纠纷,热水袋经营者和供货方赔付受害人6000医疗费用。
家住珙县珙泉镇金山街的曾某,于2007年11月在珙泉镇某超市购买了“猛鸽”牌热水袋一个,2007年12月9日晚当曾某从孙子暖好的被窝中取出热水袋时,热水袋突然爆裂,热水袋内高温热水致使其酣睡中年仅三岁孙子双脚烫伤。次日即送成都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救治,诊断为幼童双下肢5%Ⅱ度至Ⅲ度烫伤,经二十五天治疗出院,前后医疗费用花费8000余元。事后,曾某多次与该超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向珙县消费者协会珙泉投诉站(珙泉工商所)投诉。该投诉站及时予以受理,迅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该投诉站从2008年1月14日起召集受害人家属、超市负责人和供货方负责人三方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向超市及供货方负责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清责任,经过反复多次调解协商, 终于促使三方协商一致,于1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热水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爆裂,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故由经营者某超市和供货方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6000元,曾某因处理幼儿伤势不当,故承担2000余元医疗费。
三、女孩喂猴被咬伤 明责<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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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视起火受损失 消委调解赔三万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家住兴文县中山街居民彭某家中某品牌电视机自爆引发火灾,大火把家中的电视、家具、门窗等财物烧得“面目全非”。彭某找到火灾鉴定部门现场调查论证,认定这起火灾原因是已购买4年的某品牌电视机内部缺陷所致。当彭某去找镇上的电视机经销商时,得知经销商因经营不善已于两年前倒闭。无奈之下,遂到兴文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厂家予以经济赔偿。
兴文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并同时通知电视机厂家。当电视机厂家技术人员和地区总代理商一起赶到申诉人家中,看完现场后决定赔付1万元,但与投诉人的损失相差较大。经消委会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赔付申诉人现金3万元及32英寸电视机一台。
(二)、电视信号差
解决及时快
2006年3月8日上午,高县消委会接到落润乡32名消费者联名投诉称:高县广信网络公司闭路电视服务质量差,自春节后就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希望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帮助解决这一问题。
高县消委会收到投诉后,立即与高县广信网络公司取得联系,希望他们尽快派人前往落润乡维护有线电视线路,让群众正常收看电视节目。3月8日下午5时,高县广信网络公司反馈信息称:接到消委会的通知后,马上派出了技术人员和维修工前往落润乡进行维修,现在已经修好,能正常收看电视了。
3月15日下午,高县消委会有关领导会同落润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主要领导到部分投诉户家中进行回访,现场查看了维护后的收视效果,并表示将进一步督促高县网络公司加强收视线路的维护,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投诉群众对高县消委会的领导和落润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及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解决收视问题表示非常感谢。<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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