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副局长的讲话
“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涵义
    “消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消费者生活需要最基本的社会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都属于“消费”的范畴。<详细内容>
315宣传方案
    关于“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宣传咨询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宣传贯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2008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与责任”年主题,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拟在200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 日来临之际,会同宜宾市工商局、药监局、质监局、卫生局、宜宾电视台等成员单位举办大型“3.15”宣传咨询活动,现将方案报送如下,请予审阅。 一、消费维权区县行:由宜宾市消委会、宜宾电视台组织采访力量到各县区采访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消费维权先进个人,组织建设先进代表等,节目内容,提材由各县区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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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与责任”年主题的意义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当当前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8年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消费与责任”的涵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其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详细内容>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一、房地产开发商乱收手续费 退还
    2007年10月9日,南溪镇文化小区伍某等代表80多名消费者向南溪县消委会递交“关于宜宾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收3元/平方米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才能发放‘商品房产权证’,并且开发商借口因‘国家政策’的原因,至今未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投诉”及相关证据。南溪县消委会十分重视这起群体消费投诉,在认真听取消费者陈述、审阅材料和相关证据后,立即约见志建房产公司负责人,向其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了解发生纠纷的原因。<详细内容>
“消费与责任”示范单位  
      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宜宾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四川省宜宾四海通电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金沙江宾馆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宜宾专卖店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何氏花生厂 宜宾市翠屏区聚鑫酒厂 宜宾酒都饭店 宜宾菜丁香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四川宜宾叙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叙府商城 四川省宜宾市燕君贸易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宜宾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宾成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宜宾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寅吾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筠连金鑫集团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筠连县长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热水袋爆裂伤幼童 担责珙县消费者协会珙泉投诉站成功调解一起热水袋爆裂烫伤三岁幼童的消费纠纷,热水袋经营者和供货方赔付受害人6000医疗费用。 家住珙县珙泉镇金山街的曾某,于2007年11月在珙泉镇某超市购买了“猛鸽”牌热水袋一个,2007年12月9日晚当曾某从孙子暖好的被窝中取出热水袋时,热水袋突然爆裂,热水袋内高温热水致使其酣睡中年仅三岁孙子双脚烫伤。次日即送成都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救治,诊断为幼童双下肢5%Ⅱ度至Ⅲ度烫伤,经二十五天治疗出院,前后医疗费用花费8000余元。事后,曾某多次与该超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向珙县消费者协会珙泉投诉站(珙泉工商所)投诉。该投诉站及时予以受理,迅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该投诉站从2008年1月14日起召集受害人家属、超市负责人和供货方负责人三方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向超市及供货方负责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清责任,经过反复多次调解协商, 终于促使三方协商一致,于1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热水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爆裂,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故由经营者某超市和供货方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6000元,曾某因处理幼儿伤势不当,故承担2000余元医疗费。
三、女孩喂猴被咬伤 明责<详细内容>

调解案例  
     (一)、电视起火受损失 消委调解赔三万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家住兴文县中山街居民彭某家中某品牌电视机自爆引发火灾,大火把家中的电视、家具、门窗等财物烧得“面目全非”。彭某找到火灾鉴定部门现场调查论证,认定这起火灾原因是已购买4年的某品牌电视机内部缺陷所致。当彭某去找镇上的电视机经销商时,得知经销商因经营不善已于两年前倒闭。无奈之下,遂到兴文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厂家予以经济赔偿。
     兴文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并同时通知电视机厂家。当电视机厂家技术人员和地区总代理商一起赶到申诉人家中,看完现场后决定赔付1万元,但与投诉人的损失相差较大。经消委会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赔付申诉人现金3万元及32英寸电视机一台。
     (二)、电视信号差 解决及时快
     2006年3月8日上午,高县消委会接到落润乡32名消费者联名投诉称:高县广信网络公司闭路电视服务质量差,自春节后就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希望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帮助解决这一问题。
     高县消委会收到投诉后,立即与高县广信网络公司取得联系,希望他们尽快派人前往落润乡维护有线电视线路,让群众正常收看电视节目。3月8日下午5时,高县广信网络公司反馈信息称:接到消委会的通知后,马上派出了技术人员和维修工前往落润乡进行维修,现在已经修好,能正常收看电视了。
     3月15日下午,高县消委会有关领导会同落润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主要领导到部分投诉户家中进行回访,现场查看了维护后的收视效果,并表示将进一步督促高县网络公司加强收视线路的维护,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投诉群众对高县消委会的领导和落润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及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解决收视问题表示非常感谢。<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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