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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视起火受损失 消委调解赔三万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家住兴文县中山街居民彭某家中某品牌电视机自爆引发火灾,大火把家中的电视、家具、门窗等财物烧得“面目全非”。彭某找到火灾鉴定部门现场调查论证,认定这起火灾原因是已购买4年的某品牌电视机内部缺陷所致。当彭某去找镇上的电视机经销商时,得知经销商因经营不善已于两年前倒闭。无奈之下,遂到兴文县消委会投诉要求厂家予以经济赔偿。
兴文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并同时通知电视机厂家。当电视机厂家技术人员和地区总代理商一起赶到申诉人家中,看完现场后决定赔付1万元,但与投诉人的损失相差较大。经消委会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生产厂家赔付申诉人现金3万元及32英寸电视机一台。
(二)、电视信号差 解决及时快
2006年3月8日上午,高县消委会接到落润乡32名消费者联名投诉称:高县广信网络公司闭路电视服务质量差,自春节后就不能正常收看电视节目,希望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帮助解决这一问题。
高县消委会收到投诉后,立即与高县广信网络公司取得联系,希望他们尽快派人前往落润乡维护有线电视线路,让群众正常收看电视节目。3月8日下午5时,高县广信网络公司反馈信息称:接到消委会的通知后,马上派出了技术人员和维修工前往落润乡进行维修,现在已经修好,能正常收看电视了。
3月15日下午,高县消委会有关领导会同落润乡党委书记、乡长等主要领导到部分投诉户家中进行回访,现场查看了维护后的收视效果,并表示将进一步督促高县网络公司加强收视线路的维护,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投诉群众对高县消委会的领导和落润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及时帮助广大消费者解决收视问题表示非常感谢。
(三)、建房用到劣质砖 恼
消委调解获赔偿 笑
2006年11月29日,家住珙县罗渡苗族乡武营村的冯先生向珙县消协洛表分会投诉称,在珙县洛表镇中云砖厂购买2.2万匹块砖用于建房,当墙体彻至约2米高时,冯先生发现墙体有多处砖出现了散裂,经仔细观察墙体有很多砖外表出现数量不等的白点。未用完的砖有一部分也自然散裂了,一部分也出现了白色粉末现象,冯先生马上联系该砖厂到现场协商,因多次交涉未果后投诉。
珙县消协洛表分会高度重视,当即受理,立即于11月30日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在未用完的砖堆上有大量砖块散裂后的粉渣,墙体上有三处砖块散裂。其中约有15%砖块表面有数量不等的白色粉末物质。经冯先生的妻子现场测试用手扳断了一块表面有白色粉末的砖。随机选取了一块表面有粉末的砖从齐胸高的地方丢下去,这块砖竟被摔成了七八块。经进一步确认该批砖为"石灰爆裂"现象,即砖中的石灰颗粒在大气中的水蒸气和二氧化碳的作用下消化而膨胀,使砖的表面发生剥落散裂。主要是因为使用了含有石灰石质的礓石原料所致,厂家也承认该批砖有质量问题,属使用了含有石灰石质的“油广石”所致。经洛表工商所12月13日组织双方调解,由珙县洛表镇中云砖厂一次性赔偿冯先生五千元,并立即召回所有散裂砖;由冯先生负责将散裂砖进行拆除,并停止使用剩下的劣质砖。冯先生的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四)、开发商拒退首付款 消委会维权讨公道
2007年元月初,消费者李华坤在宜宾市碧水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售楼处看上其中一套房,准备购买。售楼人员给消费者宣传需要先交款。当时,该消费者向售楼人员咨询,若交了款后又不打算再买是否可以退钱,售楼人员明确答复:可以退款。其后消费者李华坤在未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交了一万元首付款。后因种种原因,消费者李华坤不准备再购买该套住房,就去该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款项。该公司总是以某经理出差无法办理退款为由,无故拖延不退,并要求李华坤承担违约责任。李华坤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于2007年1月18日向宜宾市消委会江南分会西区投诉站进行投诉。
西区投诉站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并对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后,于1月20日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投诉站办公室,按照诚信、公平交易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既然承诺消费者,在不买房后可以退款,就应该信守承诺,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交的首付款。最后经西区投诉站调解,该公司于1月25日全额退还了消费者1万元购房首付款。为消费者讨回了公道,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五)、开发商不履约 消委会明责任
二00六年五月十一日,宜宾县柏溪镇长兴花苑购房户尹招文等59户购房户向宜宾县消委会投诉称:宜宾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房屋销售时承诺的按时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因此要求该公司立即为各业主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
宜宾县消委会受理后,对投诉人投诉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投诉人先后与投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二00四年十月三十日前为购房户办理宜宾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被投诉人未按期为投诉人办理土地分户使用证,所以投诉人向宜宾县消委会投诉,要求调解。宜宾县消委会于二00六年七月七日召集投诉人代表(经投诉人委托)和被投诉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即:被投诉人在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将土地分户使用证办好并发到购房户。调解结束后,宜宾县消委会与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取得了联系,并积极地进行了协调。最后,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被投诉人于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将土地分户使用证办好并全部发到了购房户手中。
(六)、然气公司打折安装、下岗职工享受关怀
2006年4月24日南溪镇水泥厂宿舍廖显熙等59人向南溪县消委会投诉:“天然气公司通知维修更换室外天然气管道,要我们每户缴纳450元安装材料费,并于4月17号发通知,19日就要停气。……”
南溪县消委根据消费者的投诉立即展开调查。调查中了解到:投诉的59户居民已被停气,日常生活很不方便。对此,南溪县天然气有限公司称:决定对59户居民居住的水泥厂1栋、2栋宿舍重新安装更换管道,是因原管道漏气影响安全;重新安装更换管道还未施工,是因59户居民还没交安装材料费;至于重新安装更换管道每户收取450元安装材料费,是南溪县物价局南价(2005)3号文件批准的。
在掌握情况后,南溪县消委组织调解。调解中,59户居民认为当初已交了3000多元的入户费就不应再交安装材料费;天然气有限公司则认为,安装更换管道每户收取450元安装材料费是县物价局审查批准的,用户应该交。在双方相持不下的情况下,消委会进一步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并提出建议:59户居民中有57户有下岗职工,请公司体谅下岗职工家庭困难,给予优惠,以体现仁爱关怀。南溪县天然气有限公司接受消委会的建议,对有下岗职工的57户按八折收安装材料费360元,为消费者免去5130元安装费用。
(七)、珙县农民投诉急、消委调解保春耕
2006年3月2日翠屏区消委会接到珙县孝儿镇莲花村党支部书记李华贵代表400多户农民的集体投诉:怀揣400多户农民共同集资的6000多元来到宜宾西郊火车站附近一家机电设备供销站,订购了一台价值6200元的电动机用于春耕播种抽水灌溉之用,款于当日付清。按照约定,供销站于3月1日上午将货运至珙县孝儿镇(运费由农民承担)。没想到3月1日该站给我们运来的电动机,不仅吊环松动,油漆多处脱落,而且风页也有所损坏。于是我们当即打电话告之供销站,此电动机质量有问题,要求予以调换,并赔偿运费、误工费,但该站不予理睬,协商解决无果。望着根本无法使用的电动机,播种在即,然而400多户农民却无法正常投入生产,心急如焚之下想到了去消委会投诉,希望能得到及时解决”
接此投诉,翠屏区消委会十分重视,当即受理,并立即将详情向分管领导作了汇报。领导当即指示消委会与农民一道赶往宜宾西郊火车站机电设备供销站实施现场调查取证,并对农民运回的电动机当场进行查验。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经营者终于承认了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并承认上述原因是因为此台电动机生产时间较长,存放已久加之运载途中包装不善,造成机器损伤,经营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过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当日下午2时许圆满达成协议:一是由经营者于次日内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规格、同型号的新机,并将电动机运至珙县孝儿镇,农民不承担运费;二是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误工费、运费、食宿费共计1200元。
(八)、新车不能上户 消委调解退款
马边县彝族消费者阿石投诉称:2006年2月2日来到位于宜宾市岷江北路的宜宾市源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6199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曙光”牌越野车。当时,该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售车时称该车的合格证在成都经销商手里,他们会尽快把合格证邮寄给消费者。阿石当场二话没说就付款将车开回了马边县,并随既为所购新车购买了养路费及办理了车辆保险。2006年2月28日,阿石将宜宾这家汽车销售公司邮寄给他的车辆合格证拿到当地车管所上户时,才但被告之该新车于2004年就已经是停产的库存车,其合格证早已作废,不能办理车辆上户手续。无耐,阿石又与宜宾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联系,该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经理当时就向阿石承诺,他们公司马上与厂家联系,并保证十天之内把合格证送到消费者阿石手里。否者他们退车并吹牛说到时赔偿阿石200000元。时间一晃又过了数日,但仍然不能解决,于是阿石将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投诉翠屏区消委会安阜分会,要求宜宾市源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退车,并兑现该公司销售经理所说的赔偿200000元。
接到彝族同胞阿石的投诉后,安阜分会非常重视,虽然已经是下班时间了,但该站工作人员还是加班加点,立即驱车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并对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经理不诚信的行为进行了严历批评。同时,宜宾市源祥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也认识到了自己不讲诚信随意吹牛皮是不对的,并诚心诚意的向消费者阿石进行了道歉,随后按消费者的要求收回车子,退还消费者阿石购车款及产生的相关费用85000元。
(九)、摩托车加油受损、经营户担责赔偿
2005年12月15日上午8时许,屏山县消委会大乘投诉站接到大乘镇47名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微型汽车车主群体投诉:他们在屏山县大乘加油站加的93#汽油有质量问题,造成动力不足和化油系统损坏。投诉站接到投诉后,立即指派有关工作人员赶往大乘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于15日10许赶到大乘镇后,立即会同投诉站展开了调查取证工作,经了解2005年12月14日,47名车主陆续在该加油站加了93#汽油,每人加油10—50元不等,共加油120公升左右,使用后均不同程度发现车乏力,动力不足,部分车辆化油系统发生故障,强力要求更换汽油并赔偿损失。这47名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微型汽车车主大多是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当地农民工。权利受到侵害后,情绪较为激动,出现有不稳定苗头,执法人员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稳定了大家的情绪,紧急通知车主停止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汽油,避免安全事故,并责令加油站负责人张某某立即到投诉站接受调查处理。
经调查:造成这次事件的原因是:2005年12月13日晚,一运油车将0#柴油送到加油站后,加油站工作人员刘某(加油站负责人张某某之母)误将大约70—80公升0#柴油注入了93#汽油罐中(储油约270公升),工作人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于12月14日和15日早上分别给47辆各种车辆加了混合油,造成了这次事件。
通过工作人员的调查取证和大量耐心细致的疏导工调解工作,于15日晚17时许,加油站与47名车主达成调解意见:1、对加油后车主认为没有对车造成损害的30辆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换油并将油箱加满,赔偿此次加油金额一倍。2、对17名车主可能造成损害的车辆经加油站和车主共同确认损害部件后,赔偿损害部件损失4500元。此次事件加油站共赔偿、补偿各种费用6500余元。
(十)、拒安电表起纠纷 消委调解保平安
2006年4月24日上午,消费者刘女士、郭女士代表(宜宾市翠屏区水池街66号居民楼)9户居民来到翠屏区消委会投诉:“该栋楼共有住户11户,一直共用一个总表,由于该楼已建成二十多年,线路陈旧老化,存在火灾隐患,且用电量已超过电线负荷,不能满足用户需要。因此,去年10月,9户居民向宜宾电力局城区供电局申请安装分表,但供电部门拒绝受理。其理由是:要安装分表必须11户全部安装,如果只安装9户,今后另3户要安分表会增大供电部门安装成本。为此,9户居民多次找到供电部门反映,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投诉到了翠屏区消委会。
接到投诉后,翠屏区消委会立即受理,经过调查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认为:消费者提出的要求符合国家电力部门及相关法律规定,供电部门应按规定受理,拒绝9户居民安装分表的理由不能成立。经过调解,双方于当日达成协议,供电部门同意受理并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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