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选登
案例一
房地产开发商乱收手续费 退还
2007年10月9日,南溪镇文化小区伍某等代表80多名消费者向南溪县消委会递交“关于宜宾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要收3元/平方米的房产交易手续费才能发放‘商品房产权证’,并且开发商借口因‘国家政策’的原因,至今未办理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投诉”及相关证据。南溪县消委会十分重视这起群体消费投诉,在认真听取消费者陈述、审阅材料和相关证据后,立即约见志建房产公司负责人,向其核实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了解发生纠纷的原因。
为了进一步调查核实,2007年10月9日下午,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到房管局五楼大厅查询,大厅公示牌公示:“房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转让方承担(依川价费[2004]171号文件),从2004.8.1起执行(按签字日算)”。10月15日,消委会工作人员致电南溪县国土局,调查了解情况:1、文化小区是否已领取国土使用证(总证)?2、总证分户办各用户使用证的工作是否因县上安排对国土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整顿而暂停?县国土局相关人员答复:对的,文化小区是发了总证(国土证)的,县里安排的主要对容积等进行清理,清理后再办。
在调查核实并掌握有关情况、证据后,于10月17日下午,消委会工作人员通知志建房产公司法人代表、合伙人、律师到南溪县消委会,向其宣布了调查情况并表明消委会意见:经向房管局咨询和查询房管局的公示,房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应由转让方承担(依川价费[2004]171号文件),且从2004年8月1日起执行,为此审查双方约定,认为文化小区的房产交易手续费应由宜宾市志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消委会要求,开发商要做好工作,不该收的决不能收,错收的要做好退还解释工作,防止纠纷再扩大。经过调解,开发商表示服从消委会的调解,自觉进行一一纠正。从而,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万多元。
案例二
热水袋爆裂伤幼童 担责
珙县消费者协会珙泉投诉站成功调解一起热水袋爆裂烫伤三岁幼童的消费纠纷,热水袋经营者和供货方赔付受害人6000医疗费用。
家住珙县珙泉镇金山街的曾某,于2007年11月在珙泉镇某超市购买了“猛鸽”牌热水袋一个,2007年12月9日晚当曾某从孙子暖好的被窝中取出热水袋时,热水袋突然爆裂,热水袋内高温热水致使其酣睡中年仅三岁孙子双脚烫伤。次日即送成都武警四川省消防总队医院救治,诊断为幼童双下肢5%Ⅱ度至Ⅲ度烫伤,经二十五天治疗出院,前后医疗费用花费8000余元。事后,曾某多次与该超市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于是向珙县消费者协会珙泉投诉站(珙泉工商所)投诉。该投诉站及时予以受理,迅即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该投诉站从2008年1月14日起召集受害人家属、超市负责人和供货方负责人三方开展调解工作,耐心向超市及供货方负责人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分清责任,经过反复多次调解协商, 终于促使三方协商一致,于1月22日达成调解协议:热水袋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爆裂,经营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故由经营者某超市和供货方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6000元,曾某因处理幼儿伤势不当,故承担2000余元医疗费。
案例三
女孩喂猴被咬伤 明责
2007年3月25日,宜宾市民范女士带着外甥女佳佳及另外一个孩子思思到某公园动物园内游玩。其中佳佳在脱离监护人的情况下喂猴时,其右手指被猴子咬得血肉模糊,鲜血直流。范女士立即将佳佳带到山下医院治疗。
第二天(26日),范女士找到翠屏公园就佳佳被动物咬伤进行协调。经过双方座谈,大家均认为范女士和公园方都对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园方面也愿意对动物给孩子造成的伤害予以一定的补偿。然而,由于范女士担心猴子身上的病毒在今后给孩子造成伤害,要求公园对此作出承诺。公园拒绝了范女士的要求,协商陷入僵局。
3月29日,范女士就佳佳被猴子咬伤一事向翠屏区消协投诉,要求消协对这一伤人事件明断是非。翠屏区消委会对这起市内首例动物园伤人投诉非常重视。立即前往动物园现场查看,发现猴子笼舍外设置高度为一米零一的防护铁栏杆,上面悬挂有当心猴子伤人的警示牌.但防护栏的构造“铁花”利于攀爬,猴子笼舍底部有一个大约两块砖头的破洞(事件发生后已经修补完好)。随后,区消委会又向双方仔细询问事发当日的详细情况,并向市区林业野保科及专业人士咨询猴子咬伤是否存在病毒隐患.经多方查证后,区消委会提出了对双方的责任划分:范女士作为佳佳的临时监护人,负有确保佳佳游玩安全的责任,但范女士疏忽大意,让五岁的小佳佳脱离了自己的监管视线,从而造成伤害事件的发生,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动物园作为向少年儿童提供游玩服务的消费场所,理应确保保护设施安全有效,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而动物园的防护栏杆设置不合理,对损坏的动物笼舍没有及时修补,也是引发该起伤人事件发生的一个因素,所以应该承担一定责任。而对于范女士提出的动物园对小佳佳因被猴子咬伤可能潜藏病毒从而引发后遗症应承担后续责任这一要求,因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这种伤害已经存在,消委会不予支持。
当事双方在翠屏区消委会客观公正的责任划分和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均表示认可。翠屏公园愿意一次补偿受伤女孩治疗费等1200元,并对事件发生后没有及时提供帮助向受伤女孩家长表示歉意。
案例四
商家疏忽错送货 “买单”
2006年6月,游先生在翠屏区十八间某空调专卖店花1800元订购了一台小金豆系列的格力空调,型号为FR-23GW/K(2358)E-N5,安装在父亲家里使用。半年过后,游父反映效果不错,游先生考虑再买一台同样的空调,于是取出购货合同和合格证,然而发现空调型号竟是KFR-23GW/K(23516)E-N5,经了解,该机型属于格力空调的小绿洲系列,比当初订购的小金豆系列,功率要小一点,价格也要便宜200多元。游先生认为商家存心欺诈,非常气愤,于是找到了商家,要求换回原来的机型。商家虽然承认由于工作疏忽将空调型号搞错了,但认为空调已经使用半年多了,也没出现质量问题,现在才提出来换机是不可能的,只同意补足差价200多元钱和赠送一些礼品作为补偿。双方争执不下,游先生于是向12315求助。
翠屏区消委会东城分会干部一面安抚游先生父子,一面通知空调专买店负责人到分会办公室来协商解决。分会工作人员经调查认为:商家在提供货物上存在严重的失误,本着诚信原则,商家应该尽量满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经过干部耐心细致的调解,商家当面向游先生赔礼道歉,并承诺为消费者换回原来订购的新机。
案 例 五
电压不稳惹烦恼 解忧
2007年3月12日,由于中都镇大网停电,当地一水电站在未与中都镇供电所取得联系的情况下,擅自发电,产生瞬间高压,导致供电片区105户用电户201台(件)家用电器不同程度的烧坏。
由于此事涉及面广,影响较大,一时成为当地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上百人纷纷向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在得知情况后,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一方面积极做工作稳定群众情绪,控制事态发展;另一方面及时与供电所、社区干部衔接,一道到现场核实情况,提出了由供电单位承担所有维修费用的解决方案;三是协调维修点及时对受损电器进行维修,使问题得到快速解决。13795元的维修费用由供电所予以全部承担。
案例六
邮局遗失特快专递 赔起
2007年4月29日,临近“五一”长假,家住古宋镇的袁先生来到兴文县消委会投诉,称邮政局遗失其特快专递一件,内有手机2部,希望消委会能帮助尽快解决此事。
经调查了解,袁先生的保价特快专递到达古宋后,邮局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专递送达袁生先签收,而是将其随意放在某单位简易信报箱内,致使邮件不知去向。根据《合同法》、《邮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邮政局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邮政局按照袁先生邮递物品的价值予以赔偿2760元。袁先生对此非常满意,邮局也当场表示,今后一定改进自己的服务。
案例七
没有资质搞装修 出错
2007年8月13日,熊某向江安县消协投诉称:他进行住宅装修,请来罗某为其施工,由于塑钢窗安装不当,雨水朝屋内流,将木地板、墙壁损坏。要求罗某进行修复,罗某置之不理。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
消协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到,罗某不是专业家装人员,没有住宅装修的法定资质;同时查看了熊某的住宅装修现场,熊某反映的塑钢窗安装不当,雨水朝屋内流,将木地板、墙壁损坏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赔偿1000元经济损失的协议
案例八、
技术指导出差错 补起
2007年5月30日,筠连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收到筠连镇景阳荆花村七组村民占本林的投诉称:前几天在简阳刘氏苗木基地筠连县技术指导站处买的农药,因经营者的技术人员的指导原因造成大量花叶掉落果树受损,减少经济收入,要求解决。
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农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属《消法》调整范畴。因此,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庚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免费提供两年的农药和技术指导,并补栽7亩地的果树苗。价值约5000多元。
案例九
销售硫磺笋 被查
2007年4月23日屏山质监局接电话举报,在雷波地界生产的两车硫磺鲜竹笋,途经屏山运到宜宾,准备销往成都时,被蹲点守候的屏山局稽查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涉案物品价值达4万余元。经屏山质监局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对该硫磺笋进行随机抽样、送检,其检验结果二氧化硫含量高达5.17(国家标准规定每公斤鲜竹笋的二氧化硫含量必须≤0.05克),该案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案的相对人处罚45500.00元,销毁了查获的硫磺笋。
该案是我局近年来查获最大的一起食品质量安全案件,此案的成功告破,对一些违法分子起到了较大的威慑作用,进一步推动了我县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的放心、买的放心。
案例十
乱打QS标志 该罚
2007年9月14日上午,江安质监局接到举报电话称:江安县滥坝庆江茶厂冒用别人生产许可证在生产云南沱茶。质监局立即派稽查大队行政执法人员赶到江安县滥坝庆江茶厂生产场所。执法检查发现:江安县滥坝庆江茶厂就是江安县高峰庆江茶厂,注册号5115233629380,该厂工人还在生产、包装信鸽牌特级、甲级、甲2级三个等级的云南沱茶,现场已生产170件×25㎏∕件,其包装上均标注有“QS质量安全”标志,编号“QS511814010075”和“云南广通合兴茶厂江安滥坝庆江茶厂联合出品”等字样,在检查现场,该厂不能出示编号为QS511814010075的生产许可证。行政执法人员当即对这批涉嫌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云南沱茶170件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原料、包装物实施了封存、扣押。
经调查确定:江安县高峰庆江茶厂生产云南沱茶其包装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其QS标志是属四川新绿茶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江安县高峰庆江茶厂只跟该公司签定了一份茶产品“联合研制协议”,茶厂负责人便认为可以在自己生产的信鸽牌云南沱茶包装上使用四川新绿茶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这份“联合研制协议”是双方于2007年7月5日签定的。江安县高峰庆江茶厂从2007年7月5日签定这份协议后,便开始生产有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定量包装信鸽牌云南沱茶,至2007年9月14日共计生产170件×25㎏∕件×500g/包,还未进行销售。经局案审委员会讨论认定:江安县高峰庆江茶厂生产标有QS511814010075的信鸽牌云南沱茶170件×25㎏∕件属于冒用他人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行为,其产品货值金额为5.2万元,该厂行为已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按该《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局案审委讨论决定对江安县高峰庆江茶厂给予: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生产的170件×25/㎏∕件信鸽牌云南沱茶;3、处以人民币5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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